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2-14-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当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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