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

您好,我从2009年7月份在一家公司做营业员,到现在为止公司与我们签了两次的劳动合同,当时与我们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并没有把我们的那份合同给我们,同时在合同的工作期间,公司并没有帮我们买任何的保险,现在我要结婚(我是87年7月份的),算是晚婚的,但公司只给了我7天的假,而且这7天是没有工资的(晚婚好像是3天的带薪假加7天),因为我还有好多的事情要处理,故我想辞职,按照劳动法第38条第3小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想知道(1)劳动者是否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还是要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2)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如何向公司追讨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等,要什么做为依据。谢谢!
咨询者: 广西  [咨询时间:2011-02-15-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1.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月工资);2. 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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