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律师您好 我要说的情况比较复杂,请哪位律师留下联系方式,方便能详细的说清楚我的情况。急需要求助。下面我尽量说清楚我的情况。我父母生了四个闺女,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所以,他们生下我时,由我奶奶养大,直到上学时,爸爸才带我在身边。老二(我大妹)生下时,由我姑姑带大,从小她叫我姑姑是妈妈,直到上学年龄,也回到爸爸身边。老三(我二妹)生下时,爸爸就给了我姑姑做女儿,但她的户口在爸爸名下。中间爸爸也让她来城里读书,但她接受不了我妈妈后又自己跑回去。老四生律下来时就送给别人,我们从来没来往过。到我们成人时都不愿留在家里,都出嫁走了。父母亲他们自己过。2000年8月父亲突发脑梗塞半身瘫痪。我就和丈夫带着不到2岁大的女儿搬到我父母那里住,方便照顾他们两人。这中间姑姑帮弄是非,我们姊妹三人不合。他们从来也没照顾过父亲,看也是很少来。2004年9月父亲离开人世,也是我和丈夫办的后事。父亲走后,我又照顾我母亲。2009年12月份母亲也和父亲一样,我告知了他们两人,他们也来看了母亲,也照顾了母亲不到20天,后就是我一个人照顾母亲,2010年3月母亲也离开了。后事是我一人办的,他们一分钱也没出。我父母走时就留下一座房子。我想请问律师,想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分,他们有没有份。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1-02-16-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老三与老四是送养,已经不是你父母法律上的子女,因此只有你与老二具备继承权。而你又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且与你父母共同生活,应予多分,老二应予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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