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籍不是本村的,征山赔偿费用就没有吗?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2010年初,由各级政府牵头,在珠珊镇洋津村委所在地建竹木建材批发市场,其中在桥头村小组征山150亩,补偿费用9000元/亩,共计贰佰叁拾伍万多元,予补偿桥头村民的失地费用。
征山补偿所得费用应按现在人口平均分配。有桥头村干部提出祖籍不是桥头村民或外迁落户村民的不能参与平均分配。我们不是外迁落户村民,提出要参与平均分配,桥头村小组干部至今没有同意,说征山赔偿费用不分配给我们。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阶段,我们就在桥头村落户,参与土地、房屋、山林等权属划分,并且2007年8月区镇府已发给我们山地林权证,享有与桥头村民同等山林权属。从建国土改阶段至今几十年来我们一直在桥头村生活、生产,从未外迁,与桥头村民同等承担着修桥、修路、土地规划、联产承包、公粮交纳等一切义务。
在此次竹木建材批发市场征地补偿分配中,难道保障我们在桥头村应该得到的最基本的生活、生产权利偶没有吗?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1-02-24-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征收集体所有的山地,征收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金,农户安置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金。征地补偿金是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即桥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不同意安置村民,则安置费支付给个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金支付给权利人。征地补偿金虽然是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如何分配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不是村干部决定。而你们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参加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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