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荒地使用权是否归开荒人所有
1996年我父亲在我村和沾河林业局交界处开垦了5墒地,2003年沾河林业局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但是我们一直在耕种,而且有交土地使用费用(向本地政府缴费,由于保管不善,缴费的收据已经遗失),现在想办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请问律师,我家的情况是否符合“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我们想办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是合法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1-03-14-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四荒地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包经营权,在确定承包经营权后,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或变化,会遵循“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而本案中你父亲是在没有得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进行的开发,是一种无权占有使用的状态。而土地所有人在发包土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而你父亲并不具备这个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