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福利房转让
2003年,罗某公司分得一套福利房名额(房产证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该房属经济适用房。
罗某的妹妹在明知这是经济适用房,名额仅1个,以及罗某妻子不同意其购买的情况下, 联系罗某本人,签订了相关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不详,公司有存档),在2年后办理了自己名字的房产证,将此处房产据为己有。
事后,罗某回忆,虽与其签订了相关文件,但事实上,是在其妹妹劝说的情况下,顾及亲情,签订了妹妹拟好的协议,该协议也并未留给罗某1份。
经查,福利房在法律上是不允许转让的,现如想要回该处房产,是否可以?
目前父母都在为这件而生气,希望尽快得到肯定的答复,谢谢!
补充提问:
时间写错了,应该是在2000年分得一套福利房名额。是否有差别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4-20-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属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可以由罗某妻子诉请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