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货物已经出口到了国外港口,验货时发现不是订单产品,找供应商核实,却得不到结果,甚至说负责人不在公司,其实是在的。之后电话无人接听,也找不到负责人,订单供应商和提单供应商不一致,而我们联系的是提单上的供应商,如果采取法律途径,提单是否可以成为他们违约的证据?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04-26-状态:未解决]
韩明律师的解答:

不知道你所说的提单上的供应商是什么?根据提单的有关当事人来讲,我想你所说的是提单上的托运人(SHIPPER),所以就按这个理解来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单上的当事人反映的是运输关系,只要交付的货物与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一致即可。而订单上的买卖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订单上的供应商交付货物的义务由第三人也就是提单上的供应商(托运人)来履行。如果第三人交付的货物与订单不符,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合同也就是订单上的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提单上描述的货物与订单不符,就可以成为订单上的供应商违约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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