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过户,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时间:2012-11-29 14:37:52  作者:栗江利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车辆转让过户,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2011年4月21日,某人民政府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王某,同年8月份,王某将该车借给亲戚张某个人生活用车。18日1时,该车突然在张某家门口自燃,张某发现后,立即拔打消防大队电话报警,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将火熄灭。同日,张某将该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随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勘查检验。王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询问能否理赔,及理赔进展情况,保险公司负责人却一直欺骗王某说可以理赔。直到事故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发送拒赔通知书,此时王某才知道保险公司负责人只是在敷衍王某。王某在着急生气的情况下,找到我咨询,在王某对案情讲清后,我找到《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理出代理思路,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次车辆自然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随后代理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庭双方对此案件的激烈争辩,最终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理由: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转让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备案,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转让后的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的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转让,保险权利义务随着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保险权利义务自动随车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违反法律,所以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

执业机构: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邯郸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栗江利律师 > 栗江利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