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关某某盗窃案辩护词

时间:2011-11-23 14:17:13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关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关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关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关某某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盗窃的具体数额存在异议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鼠标一个、电脑包一个及价格鉴定共计2090元没有异议。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15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四次讯问笔录中,均否认电脑包中有现金。对这一事实供述一致且非常稳定。在被害人在侦查机关的四次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没人能够证实电脑包失窃时包内装有15000元现金。从卷宗证据来看及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不能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电脑包内装有15000元现金。

2、被害人2010年11月21日的笔录中,没有说明所谓失窃的15000元的来源、在2011年6月30日的笔录中,陈述这15000元是**建筑公司经理刘某某交给他的工资款、2011年7月16日、7月19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陈述:“没有人能够证明丢失电脑包时,15000元现金就在失窃的电脑包中。”

3、被害人陈述所谓失窃的15000元是公司经理交给他第二天给个人的工资款,但根据客观常识,工资款分为月工资及日工资,月工资月底发放,日工资当日发放。案发当日并非月底,也已经过了下班时间,所以被害人陈述的所谓工资款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4、被害人在201*年*月16日、*月19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笔录中陈述没人能够证实15000元装在失窃的电脑包中,而本案证人刘某某在201*年*月26日的证言中证实他把15000元工资款交给被害人并可见被害人把钱装在电脑包中。被害人的陈述与证人的证实明显存在矛盾。

5、被害人早在2011年6月30日第二次笔录中就陈述所谓失窃的15000元系刘某某交给他的工资款,而在事隔近3个月后,侦查机关才向证人核实该情况。这期间存在被害人与证人串通陷害被告人的合理可能,在法律效力及证据而言,该份证言依法不具有证据效力。

三、通过上述事实分析并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可知:

1、所谓失窃的工资款15000元并不存在。

2、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可知,被害人失窃的电脑中硬盘内,有我和我爱人度蜜月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还有我当时做的**国际休息期间值班表等图表。因为电脑内装有被害人非常有纪念价值的个人信息,包括其生活及工作的重要要价值的资料因为被盗现已遗失。所以作为被害人,在主观上对被告人怀有怨恨,所以意图通过被告人所处的不利法律地位而肆意夸大损失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

3、被告人曾经受过法律处罚,现在正在服刑。但不能因为他曾经有过污点而对他的行为作全盘否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上,恳请合议庭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能够查清事实,对被告人客观量刑。

                     

 

 

                                                   辩护人:刘欣    律师

                                                    201*年*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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