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5 18:45:44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提出如下观点: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当日上午被害人经指认见到了被告人(见被害人及王*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当晚被害人酒后来到案发地。因怀疑被告人纠缠其女友非常气愤,遂找到当时正在吃饭的被告人并准备吓唬吓唬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害人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与被告人发生激烈争吵,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出于防卫的本能,用右手一挡,右手攥住的筷子(被告人当时正在吃饭)就捅到被害人脸上了。被告人又供述,“因为他打我,我一着急,就用攥筷子的手轮了他面部一下,具体扎哪了,我都没看见。”“我打他真不是故意,当时他喝酒了,进来就坐我右侧了。然后骂我、打我。当时我正在吃饭,他一打我,用右手打我脑袋,我右手拿筷子吃饭,我就一挡,筷子就扎在他脸上了。”(详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历次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四次供述中,对这一情节的交待始终一致,供述一直非常稳定。被告人在防止被害人击打其头部过程中,才将被害人的眼睛扎伤,且被告人当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伤害到了被害人的眼睛。由此可见,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2款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怀疑被告人纠缠其女友,当时很生气,就想吓唬吓唬这小子(见卷二第18页被害人李*的询问笔录)。被害人找到当时正在吃饭的被告人,与之发生争吵,并互骂对方(见卷二第18页被害人李*的询问笔录)。如果受害人当时能够心平气和地与被告人交谈解决问题,而不是因为很生气而丧失理智与被告人发生激烈争吵,继而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激烈行为的话,这起伤害案很可能不会发生。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在得知被告人的伤情后,主动在其亲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偶发犯罪且系初次犯罪,被告人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表示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