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莫某重伤缓刑案

时间:2012-01-05 09:01:24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莫*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提出如下观点:

一、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朋友义气,主观恶性相对不大。

  被告人莫*在接到张*的电话得知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受欺负后,出于朋友义气参与了本次犯罪。莫*在此之前与被害人不认识,更没有如何矛盾可言,在打仗的过程中,莫*没有进入台球厅里,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对于本案中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也也不是莫*所积极追求的。被告人作为在校学生,思想单纯,涉世不深,得知同学被欺负后一时冲动参与了犯罪,相对于蓄意伤害他人的同类案件,从主观而言,被告人莫*的主观恶性相对不大。

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莫*在得知被害人的伤情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案发后被告人莫*认罪态度好,悔改态度明显。

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提审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莫*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且莫*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四、莫*家属带其对被害人进行民事包赔,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莫*从轻处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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