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2 11:01:57 作者:哈尔滨 刘欣 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某与被害人王某系网友,平时关系密切。某日二人相约到某网吧玩网游。方某利用替王某保管钱包之机,将王某的银行卡盗走,并到某超市自动提款机将卡内现金6000余元盗走。后王某报案,方某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起诉。
辩 护 词
审判长: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方**涉嫌盗窃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盗窃罪没有异议。现仅就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临时起意,盗窃对象为熟人的财物,而且犯罪手段并不恶劣。
2、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一直认罪伏法,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在事发后积极退赃,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一念之差之下走上犯罪道路,而且早已幡然悔悟。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以上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日
处理结果:法院最终采纳刘欣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方某使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