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28 09:50:31 作者: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答 辩 书
答辩人:哈尔滨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代书人:刘欣律师
地址:哈尔滨市**区**街**号
被答辩人:刘**,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区**街**号**单元***室
申请人刘**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关于请求事项部分:
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被答辩人刘**请求答辩人支付其双倍工资1**00元,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1、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被答辩人于20**年*月**日主张答辩人支付20**年*月8日至20**年*月*日间的双倍工资,被答辩人明知道劳动仲裁依法受时效限制的规定,但在客观上依然怠于行使权利,致使最终超过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罚则,而不是工资的组成形式,依法受到仲裁时效的约束。因此,被答辩人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
2、被答辩人曲解法律规定无理要求双倍工资,于法无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在本案中,双方客观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实现再与申诉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双方已经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答辩人不应承担双倍工资。
二、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依法不能成立。
在庭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证实,被答辩人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且没有按照劳动法提前30日通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的,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00元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本案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辞职,依法不存在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经济补偿和赔偿只能选一样,不能既主张经济补偿,又主张赔偿。被答辩人已经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重复主张,依法不应当支持。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缴纳“三险一金”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被答辩人20**年*月*日起在答辩人单位工作,20**年*月**日主动辞职。同年*月*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答辩人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依法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对于时效的问题在驳斥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时已经予以充分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就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被答辩人自述20**年*月**日被答辩人违法通知离职的事实不存在。
事实上,被答辩人在领取了*月份工资后,主动向答辩人单位领导提出辞职,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答辩人考虑到被答辩人是单位的老员工,所以没有拘泥形式按照法律规定阻止其辞职。关于这一事实答辩人已经在前面的举证过程通过证据予以了证实。
二、双方客观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答辩人无需支付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在这里可以当作“看作”讲。也就是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在法律上看作用人单位已经与该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关系保持和谐稳定的法律强制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已是对用人单位法律义务加重的拘束。企业已经默认履行。所以在法律上答辩人无权辞退被答辩人,也印证了被答辩人自述被单位违法通知离职的说法是在说谎,意在混淆视听,虚构虚假事实以骗取法律的同情。现被答辩人主动辞职,其权利义务已尽,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予以驳回其申请。
此致
哈尔滨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哈尔滨市***公司
代书人: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