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4 07:36:51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邻居,平时因琐事 多有摩擦。某日再次因倒垃圾问题产生争执,被告盛怒之下失去理智将年过六旬的原告打伤。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委托刘欣律师代理本案。经诉讼,原告胜诉。原被告对一审判决均未上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宋*诉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通过庭前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吕*将原告宋*打伤,应当依法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万元。
200*年*月*日因被告妻子严*再次将垃圾故意倒在原告家门前致原被告发生口角。被告恼羞成怒将6*岁的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心血管神经症突发、皮肤软组织挫伤等多项严重后果,住院治疗**天,花费医疗费用****元。被告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被告殴打六旬老人的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且在事发后,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经**市**派出所调解仍拒不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被告有义务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元。
二、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肉体创伤的同时,给原告本人及其家庭造成重大精神痛苦。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采用暴力手段将原告宋*打伤,导致邻居围观。被告打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且原告已是年过六旬的老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而且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在给原告造成肉体创伤的同时亦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重大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判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造成重大精神痛苦,依据关怀老人,关注弱势群体的司法原则,被告应当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
三、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无故打人的行为在当地造成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殴打六旬老人的行为遭到多名群众的强烈谴责。被告应当依法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
综上,被告目无法纪,因邻里琐事将年过六旬的原告打伤,给原告造成肉体创伤及精神痛苦。为此恳请合议庭本着以人为本、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精神,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万元。
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