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张*故意毁坏财物缓刑案

时间:2012-05-04 14:06:39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张*与多人受他人指使到**网吧实施打砸行为。后张*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起诉。经刘欣律师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缓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被告人及查阅案卷笔录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就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部分事实存有异议。

一、  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1、根据*价(****)***号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的鉴定结论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得出的损失数额。本案中物价部门在完全有条件以实物作价的情况下,却以无实物的状态得出了**万元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缺乏客观公正性而严重违法,鉴定结论的效力因缺乏合法性而存在严重质疑。而更为令人费解的是物价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与被害人报案时所称的损失数额完全雷同,由此更可以看出物价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缺乏必要的严谨性、严肃性及合法

2、客观分析本案张*等人在进入案发地点时,用锤子对网吧里的财物进行毁坏时,在极短的时间内只能对摆在明显部位的财物主要是显示器进行毁坏,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和毁坏放在电脑桌底部的主机箱。作为众所周知的一个客观情况,网吧里的主机箱有铁质的防护装置等防盗设施,且防护设施是始终上锁的。被告人等在匆忙设施打砸破坏行为时根本不可能损坏到密闭在铁质防护设施的电脑主机箱的。

3、被损坏的财物并没有被损毁,损坏与损毁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被告人等用锤子砸放在桌面上的显示器时,由于他们害怕直接用锤子砸显示器屏幕会发生爆炸、着火等危险,且其中绝大多数包括张*在内的人都是碍于面子应付了事并没有将每台桌上放置的显示器毁坏。

二、  被告人张*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犯罪时由于交友不慎,误交社会闲散人员并在这些“朋友”的利诱下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三、  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辩护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欣律师 > 刘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