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05 14:49:17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 男 **年月日生 无业 住哈市**区**街**号*单元**室
被上诉人:赵某 男 ***年月日生 住**区**小区**栋*单元**室
上 诉 请 求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诉我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区法院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存在向被上诉人借款11万元的事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法庭陈述上诉人向其借款11万元,并称:“20**年*月*日上午,被告李*和周*找到原告,李*向原告借款11万元。原告经被告苦苦哀求遂将包中随身携带的现金1万元级银行存款10万借给李*,李*当场为原告出局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11万元定于1月内还清。周*为担保人。(详见当日开庭笔录)。从被上诉人陈述可以看出双方根本不存在欠款的事实。
1、******被上诉人称将包中随身携带1万元现金借给上诉人,他的陈述明显违背常理与事实。
2、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因包中携带的现金不足,去位于**的工商银行提取10万元存款借给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在法定的举证期内直到判决前,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供其当日在**银行的取款证明。
3、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只是泛泛之交,平素没有往来,更谈不上经济上的往来。被上诉人怎么会一次性借给上诉人11万元的“巨款”。上诉人当时只有2*岁,没有收入,没有财产提供担保,自然没有偿还能力。虽然周*在欠条上签字为李*担保,但事实上周*同李*的经济状况一样,而且居无定所。
二、此欠据是欠款而非借款。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有着本质区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结合上诉人在庭审陈述中存在的多处疑点,被上诉人对此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孤证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且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其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理,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的无理请求。
上诉人:李*
代书人:刘欣律师
20**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