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梁*工伤赔偿案代理词

时间:2012-05-12 20:24:13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梁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经人介绍到**宾馆工作,上班当日晚,梁*因对工作环境不了解,失足受伤,后经劳动鉴定为八级工伤,单位解决承担责任。后经刘欣律师代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诉讼,梁某最终获配7万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哈尔滨**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应当对原告的工伤结果负全部责。20**年*月2日原告梁*在被告单位工作时,由于被告单位相关安全措施不全,地下室没有盖板且上方门灯不亮,致原告失足跌入地下室造成原告颅脑损伤。经**区劳动局依法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依法经工伤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之所以因工作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单位造成的:

(一)、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被告临时雇佣原告后就让其上岗,致使原告对工作环境不了解而受伤;

(二)、被告单位相关安全措施不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致使原告因工受伤,原告为此在省医院住院90天,垫付花费医疗费9400元(三)、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各项工伤补偿费用,导致原告经济极度困难无力进行后续治疗贻误了最佳治疗期造成终生残疾。本案中,由于被告违反法定义务,致使原告受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二、被告应当依法立即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原告出院后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伤补助费用,用以后续治疗,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经**区劳动局依法鉴定,原告构成八级工伤。被告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金,在法律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有义务为原告支付垫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原告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

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综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 * 月  *   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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