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万*诉纪*、张*民间借贷案

时间:2012-09-14 20:21:53  作者:哈尔滨 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万某与纪*系朋友关系,纪*夫妇为购买住房及装修住房分二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陆续还款1.2万元。后双方交恶,纪*夫妇拒不还款,原告依法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纪*夫妇依法立即偿还万*借款18.8万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万*的委托,指派刘欣担任其与纪*、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认定

二被告于20**年*月**日、20**年*月2*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用于购买住房,并出具二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及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已在合理期限内多次催告二被告人还款,但二被告仍拒不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

   二、该债务系二被告共同债务。

二被告系夫妻,借款的目的是购买住房,且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淑燕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的借贷行为在事实及法律上均符合共债务的规定,依法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原告的债务。

三、被告纪*当庭的所有陈述及辩解均不是事实,目的在于开脱被告张**的法律责任。

被告当庭狡辩该20万元借款系其向原告借款,用于为好朋友融资搞开发,并约定以20%的高利,从中赚取利息。而当法庭询问被告纪*他所谓的“朋友”叫什么名字,住在哪里、电话等最为基本的个人信息时,被告一概无法说清,只推说他所谓的“朋友”叫张三。试问:既然是好朋友,纪*不可能不知道他的名字,而且纪*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不可能把从原告处借的20万元钱借给一个连名字都不知道的人。在被告纪*的陈述中更为荒谬的是:原告分二次借给二被告20万元借给纪*,纪*拿着借的钱去融资赚取高额利息,原告却没有向被告收取利息,任何一个常人绝对不会做这种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事情,更何况原告万*本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户。而根据二被告提交还款收条(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上记载的内容:还房款3000元的内容,更加完全能够证实二被告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由此可知,被告纪*当庭陈述的所谓事实都是隐瞒该2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意在逃避、开脱其妻子张**的法律责任。

四、二被告还款数额为1.2万元,而不是其主张的2.1万元。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向法庭提交数据4份,内容为还房款3000元。原告对该4张票据的内容及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提出于20**年曾向原告还款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不举证的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五、关于被告当庭提出二被告的购房的时间与借款时间有差异的问题。

司法时间及现实中这样的问题屡见不鲜,民间借贷中先借款后出据的情况笔笔皆是,被告提出的问题否认不了事实真相,目的在于混淆视听,试图掩盖夫妻共同债务的真相,旨在帮助张**逃避法律责任。

综上,二被告就共同债务应当依法向原告返还借款18.8万元。以上意见,望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 **月 3 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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