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4 20:43:14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仅就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单位因不满被告人家在其单位前堆放的鸡粪,纠集数十人以搞卫生为由挑起事端。在被告人家门前肆意辱骂滋事,被告人接到朋友的电话说有人要打他哥哥。当被告人赶到自己家门前时看见数十人手持锹镐等站在他家门前就骂,这时被告人的朋友曾**出于气愤与被害人单位的人理论未果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见状欲怕曾**挨打,就随手拿起家里平时干农活时用的镰刀朝当时正在挥舞铁棍的被害人冲了过去,继而发生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如果被害人当时能采取克制的态度,能和平商量解决,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犯罪,王**在主观上没有伤害任何人的故意。但在当时现场极为混乱的情况下实施了所谓的假想防卫继而发生了被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从事实和法律上均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庭审之前多次流露出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最后因为其自身及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但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欣律师
20**年*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