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包烧费离婚不离家

时间:2011-01-04 22:14:05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报包烧费离婚不离家

 本期话题

单位不给已婚女职工报销热费,职工纷纷想出怪招。

单位不给女职工报销包烧费,可是对离婚的有房女职工却另有政策。通过冯女士的讲述,我们展开了本期的话题:冯女士的爱人没有工作单位,但她的单位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单位只给男职工和单身的女职工报销热费。为此,单位不少女职工为了享受到报销包烧费的待遇,不得不办理假离婚,等报销完热费再复婚,冯女士也不得不为了报效热费出此下策。 无独有偶的是,哈市某区的女教师为了能够享受报销热费的待遇,出现扎堆离婚的现象,离婚后却还是像平时一样与“丈夫”同住在一片屋檐下,透过本期话题的现象背后,会带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法律解析及思考

 男女平权的思想随着时间流逝及法律的推进,已经不再是停留在口号阶段,已经被多数人及社会接受和认可。然而遗憾的是,在职场上女性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用工歧视。尤其在关乎切身利益的报销热费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如意之处。很多用人单位至今延续着落后的观念:只给男职工报销热费,而对于单位的女性职工,则不予报销热费。这个问题表面上是对女性职工的一种歧视,然而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及分析这个问题,这又上升为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这不仅侵害了部分女性职工的合法权利,同样也侵害了千千万万女性的合法权利。在如今这样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的国家中,这样的现象应当给我们每个人带来更多的思考及反思。女性维权之路近在咫尺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和谐之处,希望我们每个社会人均能够肩负起国家、社会、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与义务,切身地维护女性的合法权利。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居民用户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无工作单位(含停薪留职人员)的,由个人缴纳。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欣律师 > 刘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