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4 22:26:55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答辩书
哈尔滨市**区劳动议仲裁委员会:
哈*劳仲字(20**)第*2号应诉讼通知书已收悉,关于答辩人纪*杰与被答辩人哈尔滨市**区**冷冻厂工伤争议纠纷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申请人工伤等级认定存有异议,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情依法不构成伤残。
被答辩人纪*杰在受伤后用工单位在第一时间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治疗期间,被答辩人恢复良好,出院后用工单位负责人带被答辩人前往哈尔滨市五院进行复查,医院大夫答复属正常恢复范围内。据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工伤等级存有异议,被答辩人受伤后的实际伤情为左手食指、中指开放性骨折,并不是向被答辩人在申诉书中说的食指、中指被切断。且经医院治疗恢复后伤指已经完全恢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80-2006)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伤情依法不构成伤残。
二、被答辩人纪*杰要求的赔偿数额过巨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理的仲裁请求。
被答辩人纪秀杰到哈尔滨**食品有限公司工作至发生事故之人起不足半个月,属于合同试用期,并未最终确定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保底日工资20元。因为被答辩人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所以用工单位在此期间并没有给被答辩人安排具体的工作。用工单位没有安排纪*杰从事馒头机操作,被答辩人纪*杰因为自己想从事操作馒头机,事发当日没有乘坐单位的通勤车而提早坐公交车到厂里,私自上岗操作馒头机且在工作过程中谈笑,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与秩序,基于上述原因,被答辩人才发生事故。用工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全额为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用并且在住院期间为被答辩人支付了一部分的营养费。被答辩人在伤愈后一张口就向答辩人索要30万元的巨额赔偿款,后改为15万元而且毫无法律根据,答辩人现依法申请驳回。
三、被答辩人申请仲裁的主体错误。
被答辩人系哈尔滨**食品有限公司依法招聘的职工,而
被答辩人纪*杰却以答辩人哈尔滨市**区**冷冻厂为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仲裁显属主体错误。请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纪秀杰的仲裁请求。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纪*杰的仲裁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哈尔滨市**区**冷冻厂
20**年*月*4日
劳动仲裁部门采纳了刘欣律师代**冷冻厂作出的答辩意见,双方以和解方式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