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上诉状

时间:2011-01-05 22:00:38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男,19**年*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黑龙江省**市**村。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年2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 住天津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撤消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 诉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上诉人对本案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宋**在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处为主车、(黑*350)挂车(黑*01)分别购买了交强险及全额共计35万元的商业保险,对其在从事交通运输营运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已经依法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商业风险,被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当判令由上诉人赔偿。

二、一审判决中对王**的赔偿数额计算错误。

  1、判决中对王**的伤残赔偿金与假肢安装费用错误地进行了重复计算。在王**没有安装离断假肢前经**市司法学鉴定中心(20**)临床鉴定字第20*号司法鉴定鉴定书确定为六级伤残。判决中同时又判令上诉人宋**依法赔偿王**安装假肢的费用。这明显存在重复赔偿的情况,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对王**安装假肢后重新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实际伤残等级后再行确定赔偿数额。伤者的权利固然应当保护,但上诉人的权利依法同样不容践踏!

  2、对于王**二次手术费依法不应支持。司法实践中对需要二次手术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结论证明。根据伤者伤情恢复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并在实际发生时通过行诉讼的方式给予救济,一审法院在被诉人王**没有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及司法鉴定的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对二次手术费用给予支持,显属错误。

   三、一审法院对假肢的更换期及维修费用确定错误,无故增加上诉人的诉累。

上诉人对**研究中心的鉴定结论中的假肢更换周期为两年及假肢的日常维修费用为总价格的百分之十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上诉时一并申请要求对更换周期及假肢的日常维修费用重新进行鉴定。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假肢更换以不超过12次为限。如果按照2年的更换期限计算,被上诉人需要更换21次假肢,明显过于频繁。且假肢的赔偿年限应当按照实际的情况给予支持,而不应当判令一次性支付为期43年的假肢使用费用。如此庞大的巨额赔偿费用仅起到美观作用,与人身损害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背道而驰,为上诉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

四、一审判决存在程序违法。本案作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一审中程序违法,在独任审判的主观臆断之下,出现了如上所列的明显错误。

综上,恳请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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