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成功案例 高某继承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1-01-07 21:19:06  作者:哈尔滨刘欣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的父亲意外死亡,原告的叔叔再次期间冒用其兄名义将原告父亲名下的基金投资全部取走。后原告起诉其叔叔级银行要求返还其父名下的基金款,经刘欣律师代理此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受原告高*的委托,担任其诉被告*银行**支行、高**返还基金款一案的代理人。根据事实结合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第一被告被告**支行未依法审查高**抛售他人基金的合法性,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被告**支行,违反法律规定,在投资人高*红已死亡的情况下,在第二被告高**冒用死者高*红名下基金时,没有严格审查其操作的合法性,致使原属高*红所有的基金款被第二被告高**取走,第一被告对此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第一被告**支行对原告之父高*红所有的基金款负有法定的返还义务。

二、第二被告高**冒领原告父亲名下的基金款,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第二被告高**,系死者高*红的胞弟。其明知高*红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高*,却在高*红病危抢救过程中,乘机将其兄高*红装有建行基金卡的包取走,并冒用高*红名义将基金抛售,并将所得的钱款非法占有拘不返还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第76条:“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第117条:“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及《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而第二被告明知高*红去世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将高*红的基金款抛售并非法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高**应当立即依法将被其非法占有的基金款返还原告。

  三、两被告系共同侵权,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连带返还责任。

综上,因两被告的共同过错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两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原告基金款的义务。

 


                                    代理人;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刘欣 律师

                                               20**年*月**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哈尔滨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罪与非罪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涉外仲裁 工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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