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中可以要求纠正原一审执行中的问题吗?

因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有意拖延办理医保重症门诊手续,造成医疗费用损失,一审已判被告支付,造成这一拖延期间的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应该由被告自付,但执行却叫我支付,我写了书面意见但未被采纳,执行法官起草了和解书,我若不签字就拿不到执行款,不得已签字。后来争取到重审,我要求重审执行不合理部分,对方说重审是有了新证据(劳动鉴定)才审这一部分,已执行的部分签了字就算认可了,不能再提,能这样理解重审吗?
补充提问:
我写了书面意见但未被采纳,不得已签字,难道一审判决都已经被发回重审了,原来的执行有误的不能重审吗?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1-06-状态:未解决]
曾能武律师的解答:

你签字认可的部分没有违法,你应履行。

我咨询曾能武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湖北谦哲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医疗事故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曾能武律师 > 曾能武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