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者和财产损失该由谁负责

 1月6日19点54分,京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该县新市镇城畈村四组刘家岭北居民点一私宅楼发生爆炸。公安、消防人员火速赶到现场,初步勘查现场,居民楼三楼损毁,致楼内2男子当场死亡,邻居2人受伤。

  随即赶到现场的京山县委副书记董烈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杨华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魏明超会同消防、公安干警,分析案情,并成立\"1.6事件指挥部\",下设五个工作组,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分工部署。

  目前,两名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爆炸原因和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案中的受伤者,财产损失该由谁负责?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1-23-状态:未解决]
曾能武律师的解答:

涉嫌刑事案件的应由其责任人附带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中存在过错的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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