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
中学老师A一家4人周五晚上好心包同事B车回二百公里远的老家走人家,周日上午回距常住地县城150公里处发生两车相撞车祸,B死亡,事故认定责任书中,B应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A无责任。常住地离中学20公里。A在学校有寝室。医院误诊,A以为坐骨神经痛,5个月后发现股骨头骨折,申请工伤劳动局不认定理由:A周日无晚自习,不是班主任,周日不必到校,周一至周五必须早上8:00----8:30签到。A周五外出没有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学校也没有公务委派A。A不是因公受伤,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本义”,因此A不属因工受伤。B私家车跑运营,医院误诊,A家四人受伤及A受残,自家已治伤用去约4万元,仅医院住院费保险公司支付9800元,目前为止,没有其它一分钱的赔偿。A去年9月开学向学校请假,学校土政策扣工资近一半,A不服拖着伤的腿反映到主管局。6月车祸,9月请假矛盾,10反映到主管局,12月发现股骨头骨折,12月底家属群骂。A实在想不通。比B是好些,但终身残疾,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领导不理解,导致股骨头骨折没有好好养伤。髋臼窝留碎骨片走路就疼痛。
请问:
1、医疗纠纷案在异地县城,可以起诉,这个能理解,A鞭长莫及。
2、学校对A 造成精神损害,以至髋臼窝留碎骨片不残致残后果,有法律责任吗,能赔偿多少?
3、学校老师B惹祸,当然人人不承认包车,学校有连带管理赔偿责任吗,能赔偿多少?
4、A认为工伤理由如下,能认定为工伤吗?
申请人长期一人抚养儿子。2010年6月4日(周五)晚上,恰逢周末休息时间,申请人带儿子乘专车回老家探望父母是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参加弟弟的酒宴更是人之常情,难道职工在休息时间办理日常生活事务需要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学校要求,申请人周日没有晚自习,未担任班主任工作,那么说周日赶往学校的另册老师就不是为了上班?按照学校要求,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8:30必须签到,难道申请人周一能从老家出发按时回到学校签到?申请人不为了上班又何必乘专车多开支费用?申请人父母双亲健在,亲人团聚,挽留声声,不是因为上班这个原因,申请人何不开开心心逗留时日享受天伦之乐呢?哪里规定职工在休息时间里没有走亲访友的自由呢? 关于“上下班途中”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呢?被申请人所指“上下班途中的本义”究竟如何界定呢?申请人周日从老家返回学校上班,上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不合理吗?行程路线不合理吗?上班目的还不鲜明吗?
综上,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申请人A不属因工受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5、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劳动局,难道必须追加主管局为第三人吗?
6、好心人劝,人在就好,何必结冤,A若不与各方争论净损失了就是好人了。争得了工伤就会失去更多做人的诚实和善良,情、理、法,A好困惑?得罪了单位,又得罪主管局,为人好难,可否忠诚建议一下,怎么选择好些呢?
谢谢!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3-20-状态:未解决]
曾能武律师的解答:
先申请工伤认定,到时做劳动能力鉴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