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专利书面意见争议处理咨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人员对我的pct申请号为PCT/CN2008/000923的国际申请作出了“不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我作为申请人持有不同意见:该申请涉及的内容为一种世界通用等价物的制作方法而非审查人员所述的经营方案(具体表现为该申请技术可以产生一种世界通用等价物、具有工业产品特征、能够产生社会效益,而审查人员作出的“申请内容属经营方案,不予出具国际检索报告”的意见实属曲解,因为任何经营方案都不可能产生一种可以普遍应用的产品)。针对审查人员不作国际检索报告的意见我可否申请复义或仲裁?复义或仲裁的具体程序、方法、费用、有无时间限制?审查人员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意见对我的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应采取哪些措施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使我的专利申请顺利得到国际保护?恳请回函明示,谢谢!
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上述pct专利申请文本(含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请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www.wipo.int/pctdb/en/search-simp.jsp输入申请号PCT/CN2008/000923或公开号WO 2008089670 A2 查阅下载。
咨询人:张伟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1-25-状态:未解决]
金占良律师的解答:
你好,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你的申请应视为撤回。我认为你可以重新作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