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
本人的母亲在不足20平的平房区生活多年,后因为土地动迁,赔偿不到10万元后以本人的名义贷款10万元(因为母亲没有贷款资格)在2007年购买一套住房,面积67平米,房产证是用我的名字,而且是我每个月用我的工资来还贷款。
后来,本人在2008年结婚,可婚后生活因为感情破裂,在2009年就结束了这段婚姻。而且是对方在本人工作地的法院起诉的,法院判决房产为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归本人所有,赔付对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的二分之一。需要注明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方也始终没有工作,而且也没有为还款出过一分钱,也没有为房子填一分钱。都是本人一人艰苦完成,因为母亲有糖尿病,没有工作能力。
但是,法院已经在2009年末判决了,可在2010年年末对方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增值部分的钱进行分割(目前该处 房产应该在35万元左右)。
本人很是气愤,因为这套住房可以说是母亲一辈子的归宿,到最后却因为我的失败婚姻而导致负债累累。如果法院真的支持对方的话,那么就要赔付对方相当可观的钱。那样,一旦房子拆迁,我们得到的补偿是很难再继续购买房产(按照现在的房产行情),后果不敢想象。
而且,现在房子的行情是每天都在变,2009年与2010年的房价完全不同,对方等了一年之后才要求分割房子增值部分的钱,很明显是用本人的资产来变相收取利益,不知道法院又会怎么认为。
希望律师朋友们能够给本人一个好一点的建议。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4-状态:已解决]
张长春律师的解答:
法院不应对增值部分进行分割
房子增值部分并不独立于房屋而独立存在,不属于房屋的孳息。房子虽然在增值,但房子仍然是房子,并不产生新的财产权利,更无法将增值部分从房屋中单独剥离,否则,则损害了一方所有权的利益。因此增值部分不能认定为夫妻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房子是你在婚前购买,是你的个人财产,房子增值部分不独立存在。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法院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的原来的判决也没有错误,你讲的其它方面的问题,对于本案并无实质的影响。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