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之间不属于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经过结婚登记,而同居的,就已经不再认为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如果你能证明你所买的东西是你个人所有的,可以分得相应财产。 你们对财产的分割和孩子的抚养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