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判给女方的房子,多年未过户,被男方处理!

胡与李89年离婚,一处平房判决给李所有。但由于李生活困难,无力缴纳暖气费等问题,而前夫胡的单位可以为其职工缴纳暖气费,所以房产证一直没有过户改名,仍然是前夫胡的名字。
离婚后,房子一直由两人已婚的大儿子居住。李则到处租房生活。
房子2001年左右动迁,由于此时房产证仍然是前夫胡的名字,所以前夫未经李的同意,擅自将房子改为其大孙子(胡与李大儿子的儿子)的名字。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有二儿子(胡与李共育有两男一女)到场。工作人员问其是否还有其他子女,前夫胡谎称没有。此事当事人李及女儿完全不知情。
现在动迁后的新房子是大孙子的名字,李现在想要回房子.....

请问,前夫胡擅自处理房子,是否合法?

离婚后判决给李的房子,但李一直未过户,这房子还算李的吗?现在的新房子有李的份吗?

李是辽宁抚顺的,房子离婚判决后,由于未过户,所产生的费用,如暖气费,一直是胡在负责缴纳。李要是上诉到法院告胡,法院通常会如何判决?
补充提问:
对了,离婚判决的时候,平房是公房,几年后要动迁,由于房产证的名字是前夫胡的,所以胡直接用自己的工龄,添了一些钱,将房子从公房买为私房!当然名字还是胡的!这个事情李知晓,但由于李拿不出那些钱,所以没有反对前夫胡的行为,这对房子的归属有影响吗???

法院判决的话,是要李赔偿胡为房子花费的钱,还是对动迁后新房的归属权???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9-22-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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