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补发吗?有法律依据吗?诉讼时效过了吗?
1994年3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发生工伤,1996年10月被评为3级伤残。有伤残证,现在一直在岗工作,单位2004年已参加工伤保险,原来自己也不知道有伤残抚恤金,单位也没给办理过,听说现在可以不上班了,拿伤残抚恤金了,是以现在工资还是10年前的?以前年的能补发吗?诉讼时效过了吗?我已经咨询了很多律师,现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律师认为应当补发,上班的工资属于劳动所得,依据1996年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由于单位没给办理退出岗位,未享受到伤残津贴,所以应该补发。第二种律师认为诉讼时效过了。第三种律师认为3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有退出工作岗位才能享受伤残津贴,因我还一直上班,所以不能补发。您能给详细说说吗?谢谢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09-03-03-状态:未解决]
赵莉律师的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就条例实施前的工伤待遇问题都有具体规定,地区不同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3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你这种情况,如果仍在工作岗位上,工资待遇没有受到影响的,不应再补发伤残津贴。但如果因伤残调换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相应降低的,应按相在规定补发一定的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退休待遇不同,所以你应尽快与单位一起去劳动部门办理相关工伤待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