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23:28:1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同志:
你好。2009年我经人介绍,来到一家安装公司上班。当时用人单位的经理告诉我,该岗位系临时岗位,招纳的员工是临时工,因此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我这此公司工作两年后,找到公司领导希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但被同样的理由予以拒绝,并拒绝为我办理保险,请问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
洪洞 王某
读者朋友:
你好。我国《劳动法》实施后,所用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更是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时即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拒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你完全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与你补订劳动合同,甚至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