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23:28:5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同志:
你好。我是一名跑运输的客车司机。今年上半年我拉着10余名旅客去临汾,途中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其因车速较快,刹车不及径直向我冲来,眼看就要相撞,为避免两车相撞造成的巨大危险,我紧急避让至旁边路上,撞伤了后边骑车子的张某。张某受伤后,一直找我赔偿。请问,我是为避险而将张某撞伤的,他的损害赔偿我是否应当负责?
安泽 赵某
读者朋友:
你好。您咨询的是紧急避险造成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特殊行为。从后果上看,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构成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的并且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危险;而是必须是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三是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又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险情是卡车司机的危险行为所致,如果你不进行合理避让,有可能发生整车10余名乘客的伤亡危险。虽造成张某受伤,但正是由于你采取和合理措施,避免了更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以你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应有卡车司机或车主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