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收养登记,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时间:2011-11-02 23:29:40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同志:

你好。我自幼因父母去世,1988年被不能生育的李某夫妇收养,对外一直以父母子女相称。从收养至今,一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2年我同张某结婚,“父母”也参加了我们的婚礼,张某也一直把他们当做我的父母对待。2010年9月,李某夫妇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经确认,二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之后,李某的弟弟(即我的叔叔)对我说,我与李某夫妇二人不成立收养关系,因而无权要求继承遗产。此事经多方协商未果,令我十分困扰,请问我同李某夫妇是否具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我是否有继承权?

                                      安泽    李某

读者朋友:

你好。依据你的陈述并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你与李某夫妇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你依法享有继承权。依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在李某夫妇死后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予以办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父母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本案中由于你一直未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违背了形式要件的有效条件。但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1988年,我国现在适用的《收养法》当时尚未实施,该法不能作此予以调整。而依据当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由此可知,你已同李某夫妇生活20余年,一直以父母子女相称,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可以认定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本案中你同李某夫妇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李某夫妇死后,你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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