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23:42:10 作者:李白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4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XXXXXX。
被告: XXXXXX,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地址:临汾市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
2、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6日8时,被告王XXXX驾驶晋LCXXXX号“长安”小型客车在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XXXX时,与其后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6月7日临汾市公安局尧都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结果为,造成原H肘部挫裂伤、头痛、头晕等症状,原告共住院15天。出院后原告因年事已高、身体虚弱,仍需在家静养、休息。
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至今尚未支付。原告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辆的投保公司,理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尧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