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23:45:33 作者:李白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
答辩人就上诉人提起的上诉一案,现答辩意见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出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本案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依法认定工伤,由于上诉人未给答辩人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赔偿义务应由上诉人承担。而且该批复中也指出,为最大限度的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即便是民事赔偿的数额高于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可以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答辩人的诉讼是完全合法的。其次,上诉人提及的《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该规定主要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待遇的计算办法,但本案系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失引起的事故伤害,并没有发生在道路上,根本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二、一审判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正确,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用系答辩人自己支付的费用,并不存在上诉人垫付的内容,其次,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法定的赔偿项目,上诉人所适用的该法条指的是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一次性支付办法,跟停工留薪期工资无关,上诉人明显理解法律错误,第三,本案中部分票据虽然不是正规的发票,但属于答辩人外地就医过程发生的实际费用,依据病历等诊断证明可以确认其真实性,对于这些实际发生的费用上诉人自然应当予以赔付。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1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