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审)代理词

时间:2011-04-03 00:30: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代理词

 

审判员:

受原告XXX委托,我依法担任原告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及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XXX否认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并提供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通过法庭的当庭询问可知,两名证人并未亲眼看见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因此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无任何证明力。事故发生之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前期的部分医疗费,这些事实充分表明被告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必然因果联系,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代理人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理由是:第一、事故认定结论的形成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查取证等多项证据并结合证据学、痕迹学等专业学科知识综合判断所成,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第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该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但被告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可视为对该事故认定结论的认可;第三、原告在正常骑行的过程中,因被告XXX在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违法行驶,造成原告遭受严重伤害,理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履行赔偿义务。

 

二、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二被告应予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1、医疗费用。

原告已实际花费医疗费用共计28888.64元,其中包括住院费28843.54元、门诊医药费45.1元,相关医疗凭证已经过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医疗凭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有的费用过高。代理人认为,只要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医疗凭证本身是真实的,被告又不能提供据以反驳的证据,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况且选择医疗手段是医院的职责所在,原告作为病患已经实际支出了相关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后续治疗费自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出院证中的注意事项可知原告在出院后仍需休养6个月,对此被告不持异议。对于原告的误工损失,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XXX小学的证明,可知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自行负责在此期间内的替课老师并对其支付报酬,此证据可证明原告存在误工损失。根据原告调取的2009年8、9、10月份工资表,原告的误工费应以每月2600元计算,时间以6个月计,共15600元。

3、护理费。

原告住院22天期间内,原告的亲属XXX一直精心护理、陪侍原告,而11月份因误工,单位未向护理人XXX发放工资,造成了王全亲的实际误工,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300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

原告共住院22天。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15元计算,共计330元。关于营养费,原告提交的出院证中的注意事项明确注明原告在出院后需注意体质、加强营养,且原告需要休养6个月,因此,原告的营养费应以6个月计,每日30元,共计5400元。

5、交通费、120急救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交通费及120急救费票据共计1500元,其符合法律关于交通费票据的要求,包括交通费1000元,120救护车500元(120救护费用为原告出院所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6、精神损害赔偿。

事故的发生给原告和原告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不仅身体上受到巨大的身体伤害,精神上也遭受了严重的打击,经常夜不能寐,身体日渐消瘦。而且原告作为一名50多岁的老教师,因为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每天心神不安,注意力不能集中。因此,原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求于法有据,二被告应当在法律的要求下依法承担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谢谢!

 

代理人  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李白

二0一0年元月十八日

 

执业机构: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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