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3 00:40:29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公民祭奠权的法律保护
——于云鹏祭奠权纠纷案
胡夏冰
案情与审理
原告于云鹏与被告于海滨、于海涛、于海艇、于海军系同父异母兄妹。原、被告生父于凤仪与原告生母胡凤仙于1953年结婚。1954年,胡凤仙去世。1955年,于凤仪同冯云霞结婚,并生育4被告。2003年,于凤仪、冯云霞先后去世。原告生母胡凤仙的遗像和被告生母冯云霞的骨灰,与原、被告生父于凤仪的骨灰合葬于新乡市福泰公墓。墓碑上未刻写原告生母胡凤仙的姓名。原告多次与4被告交涉,要求在墓碑上增添其生母姓名,均遭到4被告的拒绝。原告遂诉诸法院,认为4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亲人的祭奠权,要求在墓碑上增加原告生母胡凤仙的姓名。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祭奠权是公民对死者表示悼念和敬意的一种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生母胡凤仙、被告生母冯云霞与原、被告生父均系合法夫妻关系,死后3人合葬。原、被告为其父母买地树碑,墓碑上未刻写原告生母胡凤仙的姓名。原告要求墓碑上应当刻写其生母胡凤仙的姓名,其请求符合我国伦理道德和民间善良风俗,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原告有权在其父母的墓碑上刻写其生母胡凤仙的姓名,4被告不得予以干涉。
随后,4被告将其父母于凤仙、冯云霞的骨灰和胡凤仙的遗像移至新乡市烈士陵园存放。于云鹏以自己祭奠权被侵犯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恢复墓地原状。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于云鹏将存放于新乡市烈士陵园其生父的全部骨灰和其生母的遗像取走,并将安葬地点通知4被告,4被告可以随时祭奠;4被告生母的骨灰由4被告保管和祭奠。于云鹏不服,坚持认为其生父应该葬在原墓地,遂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祭奠权是公民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对死者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祭奠权从性质上看属于公民身份权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民的祭奠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对公民的祭奠权进行法律保护。
一、为什么要适用民法通则第七条
从各地法院对公民祭奠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这类案件一般都是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来进行裁决的。在民法通则没有将公民对亲人的祭奠资格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确立的情况下,法院将其按照社会公德的内容进行审理和裁决,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众所周知,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的、为表达对已经逝去的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作为一种象征性的祭祀活动,祭奠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可以说,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出现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祭奠仪式。祭奠是各民族普遍存在的一种情感寄托方式。古代的习惯法和宗教法最早体现和保护了人类祭奠活动的神圣性。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祭奠活动的内涵和形式千差万别。目前,祭奠这种古老的追思活动,已经发展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流行的风俗习惯。
在现阶段,我们之所以将公民的祭奠活动概括在民法通则第七条中,由“社会公德”加以规范和调整,主要原因在于,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体现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是社会全体成员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因此,公民的祭奠活动是民法通则中“社会公德”的一项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如果公民在祭奠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二、我国法律应当确立公民祭奠权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框架下,由社会公德这一民法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民的祭奠活动是适宜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公民祭奠权,从而加强对公民祭奠权的法律保护。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一种对死者表示追怀和敬意而举行仪式的权利。狭义的祭奠权仅指自然人进行祭奠的权利;广义的祭奠权还包括法人和其他团体举行祭奠活动的权利,如法人或其他团体对历史事件、重大事故中的遇难人士,以一定的形式表示纪念而举行祭奠活动的权利。通常所言的祭奠权仅指狭义的祭奠权。
祭奠权具有以下明显特征:第一,祭奠权是基于血缘或者婚姻形成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从祭奠产生的基础来看,祭奠权属于一种身份权,它来源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作为对已故亲属的祭奠权,这种权利产生于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一方的死亡。祭奠权由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共同拥有。因此,每一位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都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这一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他人行使祭奠权,使祭奠权的内容真正得以实现。
第二,祭奠权具有相对独立性。祭奠权虽然派生于亲属关系,但并非完全依附于亲属权。亲属身份的丧失并不必然会带来祭奠权的丧失。养子女基于生父母产生的祭奠权,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归于消灭。
第三,祭奠权在主体上没有严格范围的限制,具有无限的亲系延伸性。按照传统习惯和道德伦理的要求,所有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都能够成为祭奠权的主体,对已故亲人享有祭奠权。
三、本案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期待
通过上述对祭奠权的分析,可以看出,祭奠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身份权和财产权一起,构成了各国民法典两大权利支柱。人格权是体现权利主体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的权利;身份权是基于权利主体的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考虑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问题,那么,纯粹意义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这三大类型。配偶权体现的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与其法定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反映的是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构成了公民身份权的完整体系。公民祭奠权作为表达对已经故去亲人追思之情的权利,应当属于身份权中亲属权的范畴,是亲属权的一项具体内容。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亲属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贯彻为人为本、充分注重保护和尊重人身权的精神。在身份权的立法保护方面,不仅应当对各种身份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对他人妨害权利行使的排除等作出规定,而且要通过建立一般身份权这种框架性权利,将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新型身份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权利形态提供充分的空间,形成一种开放的身份权法体系,不断扩大身份权保护的范围。同时,对于已经成熟的身份权利形态(如祭奠权)要及时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那些短期内社会难以达成共识的身份权利,未来的民法典预留出一定的成长空间,从而更好地体现作为权利法的民法典对民事主体的终极关怀。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