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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与某女与20XY年X月Y日在某民政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现已生育女孩一名(小孩现在才3个半月),结婚到现在还不满一年,现婚姻感情破列,双方感情基础不牢固,某男要求与某女离婚,先女方要求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女方要求要小孩跟她,另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RMB作为抚养费,但男方要求孩子跟他,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现有财产估计价值在7000元,男方也无明显过错。男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本人联系QQ:1761801402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1-25-状态:未解决]
李白律师的解答: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进行抚养,另一方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男方无明显过错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经济赔偿,。现有财产应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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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临汾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名誉侵权 消费维权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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