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1-12-08 20:14:55    文章分类:民商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按照合同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违法所得三种方法处理。
  (一)返还财产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
  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时,可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抵偿。
  (二)赔偿损失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三)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手段。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如果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予追缴。
  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必须切实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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