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4 10:05:24 作者:陈洪翔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某某村某某路某工业村某栋厂房一楼
被申请人:东莞某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女,总经理。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某某村
原起诉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撤诉请求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08)东法民二初字第653号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资不抵债,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东中法破字第1号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二零零八年元月八日,申请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故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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