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6 11:00:20 作者:陈洪翔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中山市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杨x、杨y、杨z与姚某平、中山市小榄镇某某印刷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小榄营业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附证人名单)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杨x、杨y、杨z
2008年5月18日
附:证人名单
1.何某香,女,身份证号43102619x6100150x1,中山市横栏镇凡x斯灯饰厂员工,住该厂,联系电话1342x431x66。
2.罗某,男,身份证号432322197x031761x5,中山市横栏镇凡赛斯灯饰厂员工,住该厂,联系电话135908x17x9。
3.张某,男,身份证号42282219x005271x16,中山市小榄镇恒孚电器厂员工,住该厂,联系电话247x279。
4.韦某波,男,身份证号44178119x11110517x,中山市小榄镇恒孚电器厂员工,住该厂,联系电话135908x21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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