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6 11:06:48 作者:陈洪翔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唐建华,男,1987年11月10日生,住址:湖南省洪江市托口镇某村油榨湾组047号,身份证号码:43128119871110×211。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事项:因诉讼举证和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需要,原告特向贵院申请准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一:何×辉,男,身份证号:431281×41010221,户藉地址:湖南省洞口市托口镇报务村,现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狮头岭新村东区×栋1楼,联系电话:15919930××0。
证人二:蒋松×,男,身份证号:51290319×008297534,户藉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五桂桥×号3栋2单元6楼2号,现住址: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西侧新华苑×栋809,联系电话:13554780×29。
证人三:张×东,男,身份证号:440305197×10064018,户藉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村委综合楼,联系电话:1353080×006。
证人四:尉周×,男,身份证号:420381198×05146214,户藉地址: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老君殿村×组15号,现地址:宝安区大浪街道金盈新村13-14栋13栋401,联系电话:21098×00。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唐建华
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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