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时间:2010-03-08 17:44:2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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