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的医疗人身损害,过世5年后起诉终获赔偿

时间:2008-02-21 03:05:09  作者:闫建秋   文章分类:民商合同

                十年前的医疗人身损害,过世5年后起诉终获赔偿

                                     作者:(律师)闫建秋 

  [案情简介] 

  死者陈××(以下简称死者)11年前因遭遇车祸到××医院手术治疗,医院非法采血输血1200毫升,5年后,患者检查为爱滋病携带者,经过一年多的展转治疗,于2002年过世。死者的妻子王某(以下简称患者),于06年检测为爱滋病携带者。患者王某和子女在07年初提出医疗人身损害纠纷赔偿,并由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闫建秋律师代理一审。由于年代久远,物事人非,很多证据都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本案难度极大。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取得极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了严谨的证据链条。在庭审中,律师运用精彩的诉讼技巧和严谨的证据就本案事实和赔偿进行了论证,并大多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一审判决合计赔偿42万余元,其中:为死者争取到了31万余元的赔偿,患者王某得到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相关营养费用,并保留今后的费用追索权利。该案的一审判决在本地类似案件中极为成功和典型的,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案件简评]

  通过近年的医疗纠纷案件,我们应当,医疗机构更应当理性地看到,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不会有赢家。这类案件往往是双输,甚至是多输的案件。患者本人因为他主观不能预见的到被告医院属于冒生命被损害危险的就医行为而输掉了身家性命;患者亲属,即本案原告失去了身为家庭顶梁柱的亲人;被告医院输掉的应当是经济利益和医德信誉,作为已经承认己方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地全面地承担法定赔偿义务,才是医院正视己方错误的体现。

    来源:法律无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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