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2-21 17:57:41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大厦A座写字楼7层。
法定代表人:蒋剑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敦宏,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明路高新技术创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乔新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望,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亮。
案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同伴公司)与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特希达公司)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北京特希达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泰安同伴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为,泰安同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塑料纤维、土工合成材料、建筑塑料材料、塑料制品、加工批发零售、塑料机械及配件制造销售等。其生产的聚丙烯纤维通过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泰安同伴公司自行委托多家机构对其生产的包括聚丙烯纤维在内的纤维及掺入混凝土后的性能进行了检验和试验。
北京特希达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北京特希达公司庭后提交的代理词中多处提及其经营与泰安同伴公司相同性质的产品。
2005年12月10日至11日,北京特希达公司在全国交通行业标准宣贯会上,向参会人员发放了其产品说明书及福塔增强纤维补充材料。
北京特希达公司发放福塔增强纤维补充材料的第1页有北京特希达公司简介,其中对北京特希达公司营业范围进行了介绍,另外明确表明北京特希达公司是美国福塔公司FORTA纤维中国总代理。第12页上的第一段文字中,涉及泰安同伴公司产品,具体表述是“另外,聚丙烯纤维混凝土在旧桥加固中的应用(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日照市公路管理局等)。本研究对比了三种纤维(FORTA、单丝纤维和泰安砼伴的纤维)混凝土的抗渗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弯韧性指数,试验结果表明FORTA聚丙烯纤维混凝土优于其他两种纤维混凝土。”
“聚丙烯纤维混凝土在旧桥加固中的应用”依据鲁交科教文件“关于下达2003年省交通科技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进行,项目的主持单位是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项目承担单位是日照市公路管理局,项目协作单位是山东省公路桥梁检测中心,参加单位是石油大学(华东),主要研究内容是:1、对聚丙烯纤维掺量对混凝土抗渗性能的影响进行研究。2、对聚丙烯纤维掺量对混凝土抗裂性能的影响进行研究。
在“聚丙烯纤维混凝土在旧桥加固中的应用”鉴定资料的工作总结报告部分,其中第6页对项目中对实验所需聚丙烯纤维的选择和实验的方法、目的进行了阐述,具体为,“根据调研的结果,确定选用福塔(FORTA)经济网、美国进口的聚丙烯单丝纤维、山东泰安产砼纤维材料为聚丙烯纤维材料”,“在减水剂掺量1%时,对不同聚丙烯纤维品种(福塔经济网、进口单丝纤维、泰安产砼纤维)及掺量的混凝土性能进一步进行实验,以最终确定纤维的品种与合理掺量。” 在“聚丙烯纤维混凝土在旧桥加固中的应用”鉴定资料的技术研究报告部分的第37页、38页上,载有上述三种纤维28d抗渗实验图示,并得出了如下结论:“纤维品种对混凝土抗渗性能改善的顺序是:Forta Econo-Net纤维〉美国进口单丝纤维〉泰安纤维。抗渗指标三者差别不大,同时考虑经济因素(Forta Econo-Net纤维和进口单丝纤维价格为泰安纤维的1-2倍),所以纤维的优先选用顺序:泰安纤维〉美国进口单丝纤维〉Forta Econo-Net纤维”。第48、49、50页,分别用表格和图示的形式对上述三种纤维不同掺量下混凝土各龄期抗折强度增长率进行了对比,并在第52页得出如下结论“从实验数据可知:相同掺量下纤维品种对混凝土抗折强度提高的顺序:Forta Econo-Net纤维〉进口单丝纤维〉泰安纤维”。“Forta Econo-Net纤维和进口单丝纤维价格为泰安纤维的1-2倍,在相同成本的前提下,在实验范围内使用泰安纤维的技术指标要高于进口纤维。另外纤维品种的选择还应综合考虑其它技术指标”。“因此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因素,选用顺序:泰安纤维〉美国进口单丝纤维和Forta Econo-Net纤维”。在第59页,技术研究报告对掺入上述三种纤维的混凝土28d的抗弯韧性指数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了对比。另外,该技术研究报告还在“纤维品种与掺量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等部分就相同掺量下三种纤维对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等方面的影响得出了相关数据并作了比较。在第67页,该技术研究报告作出了结论,具体如下,“比较几种纤维及其掺量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进口纤维在同样掺量情况下性能优于国产纤维,但进口纤维价格远远高于国产纤维,国产纤维在同样成本情况下性能优于进口纤维,因而我们应选择国产纤维”。
北京特希达公司发放福塔增强纤维补充材料的第14页、15页上,有“山东公路局报告分析图”的内容,分别就前述三种纤维的抗折强度、抗渗性、韧性指数I5以四个图例的形式进行了对比。其中,第14页上的“三种纤维抗折强度对比”与第15页上的“三种纤维抗折强度对比”重复。对比福塔增强纤维补充材料上的图示和“聚丙烯纤维混凝土在旧桥加固中的应用”鉴定资料的技术研究报告部分相关图示,“三种纤维抗渗性对比”与后者所载图示相同,其余两者虽然在具体构图上有所不同,但所反映出的技术指标亦与后者相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发放在《桥梁结构用芳纶纤维复合材料》等九项交通行业标准宣贯会上使用的宣传资料《福塔增强纤维补充资料》。
二、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万元,自民事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泰安同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北京特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清霜
审 判 员 岳淑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