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时间:2010-11-27 19:44:35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

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4、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3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5、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五、其他
       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参考意见的规定量刑。
  20、本参考意见是仅针对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其他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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