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
老父亲于64年在米家川农场工作期间受伤导致右眼失明,当时条件差,送到庆阳地区任命医院治疗,当时,农场和医院均为作出工伤鉴定,65年在西安做了换眼球手术,也未作任何处理,85年1月由于农场合并,父亲视力不好,自愿辞职回山东老家务农,当时,农场一次性给了二十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补助费,共计1136.1元(本人月基本工资54.1)。现因父亲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对此事一直怀有遗憾,我想请教律师帮助解决,怎样确定他的伤残,他的工伤难道就没有一点补偿吗?我该用什么途径去解决呢?
补充提问:
2007年我父亲找过当地部门,他们出具了一份报告,如下:
关于对白振伍工伤请求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甘肃省国有平凉农业总场:
根据甘肃省国有平凉农业总场批转的白振伍工伤申请请求一事,我场非常重视,于2007年12月20日召开专题会议,并成立了由农场副厂长王志强、社保干事梁世杰组成的调查组,就白振伍受伤一事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走访知情人,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查明:白振伍于1964年8月在米家川农场耕地时,被牛撞裂右眼,造成失明。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场调查情况。
调查组工走访知情人三人,取得证明材料三份。知情人姚玉贵,男,汉族,现年67岁,原米家川农场二分场中嘴子队职工,现为我场五分场职工,事发在场。知情人孙永科,男,汉族,现年68岁,原米家川农场二分场会计,现为我场退休教师,参与了对白振伍的治疗事宜。知情人李彩云,女,汉族,现年62岁,原米家川农场二分场中嘴子队职工,现为我场退休职工,曾亲眼目睹受伤后的白振伍。
调查组在走访知情人的同时,认真查阅了白振伍本人和农场的有关档案资料,但由于事发四十余年,档案资料不全,未查到有关白振伍受伤的记录和米家川农场对此事的处理意见。
二、白振伍受伤过程及当时农场的处理情况。
白振伍,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0日,山东省菏泽市人。1963年8月在米家川农场参加工作,1965年转到张老寺农场。1985年1月本人申报经平凉农垦分公司批准自愿离职,回山东菏泽务农。
1964年8月,白振伍在米家川农场中嘴子队劳动时,被牛抵伤眼睛,当场造成有眼球破裂,右眼失明。受伤后,米家川农场将其送到当时的庆阳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查,农场当时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也没有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965年,米家川农场整体撤并,白振伍转到张老寺农场,于于1966年,由农场负责,到西安做了换眼手术,但也没做出工伤认定和其他处理。
1985年1月,由白振伍本人申请,并经原甘肃省农垦总公司平凉分公司同意,白振伍自愿离职回原籍山东菏泽市,由农场一次性发给二十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补助费,计1136.1元(本人月标准工资54.1元)。原享受国家职工和其他福利待遇随之取消,离职后不再复职,也不能改按退休,退职的办法办理(平分司字1985004号文件)。
三、对白振伍工伤申请请求的处理意见。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原甘肃省农垦总公司平凉分公司《关于任省年等八十七名同志离职的批复》(平分公司字1985004号)文件和甘肃省农垦社会保险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农垦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垦社险200639号)的有关精神,并经农场2007年12月27日办公会议研究,认为:白振伍受伤一事属实,但由于本人已自愿离职,不再享受职工待遇,同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故不符合《甘肃省农垦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白振伍进行工伤鉴定和认为工伤的其他处理,因无政策依据,农场无法处理。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2-03-23-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