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解雇员工吗?是否应该补偿?

我在一家属于私营企业的公司做事,从2004年6月进入该公司,经过1个月试用期,但合同是在2005年才签订无固定期限闹动合同。由于该公司是一市直机关单位办的,因这个单位领导换人,现在的领导对我十分不满,一直故意针对,已经有5年没有涨过工资,同样是聘用在公司的其他人,比我进来的晚的,都给调整了工资,他却压着不给我涨,并在职工大会上否定了合同约定的公休、年休假等。曾经因为局办公室要求采购打印机墨盒,找他签字报销,他当着所有人的面说凡是我签过字的他绝对不给签。这次在工作时间做了与工作无关的事,但没有对公司和局里造成任何损失,他却抓住不放,强行要求公司领导解雇我。有文件要求政企必须分家,且公司规章制度说明凡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按矿工一天处理,每月不得超过5次矿工。现在他要强行解雇我算不算无理解雇,能不能要求补偿?可以补偿的话,应该怎样补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6-22-状态:未解决]
王华伟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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