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精神分裂症病人发病期间要求协议离婚被办理,算不算数。

女方婚后因被男方(博士生、副教授)暴打、辱骂,曾持续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后女方因此患上精神分裂症,被专业医院确诊。因在研究生在读期间,本人也不配合,并未能接受治疗。毕业时女方持续提出协议离婚,男方同意被办理(协议离婚的经办者并不知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协议离婚后两个月多女方被家长强制送往医院治疗,至今断断续续并未治愈。
请问作为没有民事权利的精神病人,提出的协议离婚是否算数?女方可以提出什么权利?

补充提问:
感谢诸位的解答。
又查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似应该可以参照办理。
http://news.sina.com.cn/s/l/2008-04-24/084115419841.shtml
参照此案例,精神病患者未治愈之前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无效。
我们才知道这个规定,向法院提出撤销离婚协议,有时效期的要求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7-07-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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